多选题
中国公民詹某与孙某在甲国相遇结婚并定居在甲国,后在甲国起诉离婚并被该国法院以当事人均为中国籍为由拒绝受理,转而在我国法院要求离婚,我国法院应采取下列哪几种处理方法?( )
A.可以受理
B.不应受理
C.若受理应由詹某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适用中国法
D.若受理应适用甲国法
【正确答案】
A、C
【答案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一方当事人向外国法院起诉,而另一方当事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予受理。”同时该意见第14条规定:“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对于詹某向我国法院提起的诉讼,我国法院可以受理,若受理应由詹某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并适用中国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