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润损失保险
利润损失保险是指因财产保险所保危险致使保险人在一定时期内停业,保险人承保停业或营业中断所造成的利润损失和灾后营业中断期间仍需开支的必要费用等间接损失的保险。 一般财产保险只承保保险事故的物质的、 直接的损失, 对物质损毁而引起的间接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利润损失保险就是针对财产保险传统不保的间接损失提供保险保障。 这是财产保险责任的扩展和补充。
利润损失保险以财产保险为基础, 只有投保了财产保险使房屋、 机器设备等物质财产得到保险赔偿, 才能较快地恢复营业或生产, 减少营业中断损失。 不论单独签订利润损失保险单或作为财产保险的附加, 被保险人必须持有足额投保的有效财产保险单, 而且财产保险单承保的风险也是利润损失保险所保的基本风险。 出险后, 保险人只负责恢复到正常生产或营业水平这一期间的利润损失。
投保时, 应确定最大可能赔偿期, 对超过赔偿期还不能恢复到正常水平的利润损失, 保险人是不负责的。 利润保险的保额是在毛利润基础下考虑承保年度较上年的生产趋势、 通货膨胀和赔偿期的长短来确定的。 保险项目为: 营业额减少所致的利润损失和营业费用增加所致的毛利润损失。 费率根据赔偿期计算, 工资是否承保应单列计算收取保险费, 并根据保险单到期后的实际销售额调整保额, 在所交保险费的50%限度内退回多收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