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方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保存期满的处方销毁须经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药品零售企业主管领导批准、登记备案
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登记备案
县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登记备案
县以上监察管理部门批准、登记备案
处方由调剂处方药品的医疗机构妥善保存。处方保存期满后,经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