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纠集李某等5人组成“天龙会”,自封为“大天龙”,要求李某等人“发挥主观能动性为天龙会创收”。李某等人在3个月内抢劫6次,杀死1人。重伤3人,劫得财物若干。上述犯罪行为孙某有的知道,有的不知道,其中参与抢劫1次。对孙某应如何处理?( )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解析:根据《刑法》第26条第2款“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的规定,孙某纠集李某等5人组成的“天龙会”应当属于犯罪集团。根据《刑法》第97条的规定,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是首要分子,也就是说,孙某系犯罪集团“天龙会”的首要分子。而根据《刑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进行处罚。所以,本题中D选项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