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马某为筹建一座建材厂,以自有高级数控机床一台(价值32万元)为抵押,向某银行贷款15万元,抵押合同于1997年3月1日签订并于3月5日办理登记;此前,马某以该机床为抵押向疏某借款3万元,抵押合同于1997年2月1日签订,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在经营中,因流动资金不足,马某又以该机床为抵押分别向常某、李某各借款7万元。与常某的抵押合同于1997年8月1日签订,与李某的抵押合同于1997年8月5日签订,但这两个合同均是于1997年8月10日办理的抵押登记。由于当时建材在市场上比较紧俏,产品价格一路上扬,马某喜出望外,安排工人每日三班倒工作,机床24小时不停昼夜轰鸣,丝毫不停机保养。
【正确答案】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马某停止这种足以使机床价值减少的使用行为。《担保法》第51条第1款规定:“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据此,本题中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马某停止破坏性使用行为,以保全抵押物的价值。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马某修复该机床,恢复其原有价值或者要求马某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或提前清偿债务。《物权法》第193条规定:“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据此,当抵押人马某的行为使抵押物的价值减少时,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马某修复该机床或者要求马某提供相应的担保,以保全抵押物的价值。在马某既不修复该机床也不提供担保时,可要求其提前清偿债务。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就拍卖所得的30万元价款,本题中各权利人应依下列顺序实现各自的权利:①甲公司的留置权;②银行的抵押权;③常某和李某的抵押权;④疏某的抵押权。在前一顺序权利未完全实现前,不得实现后一顺序的权利;同一顺序的权利不能被完全实现的,按各自担保的债权数额的比例清偿。本题中所考查的是同一物上各权利的先后顺序问题,本题中的担保物——机床上存在上述五个债权人的担保物权,首先,应考虑的是,标的物上两种不同的担保物权——抵押权与留置权,二者并存时的先后顺序。留置权为基于法律直接规定而产生的法定物权,而抵押权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产生。由于一方面留置权人直接占有标的物,在实现权利上自然比抵押权人有优势;另一方面,留置权的产生与标的物价值的保存或增加有关,也即留置权人债权的发生,往往是有利于保全抵押权人利益的(如本案中,甲公司的加工使抵押物的价值大大恢复)。因此,在留置权与抵押权竞合时,尽管留置权发生较晚,但仍有优先效力。所以,甲公司的留置权应放在第一顺序。其次,应考虑同一物上并存的数个抵押权的顺序。数控机床为公民马某的自有财产,在本题中假定为并非法定必须办理登记的抵押物,以这类物为标的的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可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未办理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因此,对本题中四项抵押合同,已办理登记的,应按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在同日办理登记的,应视为处于同一顺序,按比例清偿;已办理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还应指出,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机床上并存的各担保物权应依下列顺序实现:①甲公司的留置权;②银行的抵押权;③疏某的抵押权、常某的抵押权、李某的抵押权。甲公司的留置权和银行的抵押权分别处于第一位和第二位受偿,理由同上题。《担保法解释》第76条规定:“同一动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实现抵押权时,各抵押权人按照债权比例受偿。”据此,因本题中疏某、常某、李某的抵押权均未办理登记,应处于同一顺序,按债权比例受偿。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