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2018年4月6日,A县甲在幸福路站乘坐公交车时,拒不缴纳乘车费,与司机发生冲突。在争执中,甲因多次抢夺公交车的方向盘被群众控制,司机停车后进行报警。A县公安局民警到达现场后,将甲带走进行调查,最终对甲处以行政拘留7天的行政决定。甲对此不服,认为公安局民警没有告知自己有申请听证的权利,于是5月9日提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A县公安局的行政决定。复议机关经过审理认为,原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于5月27日作出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决定。甲对复议决定不服,于2018年6月3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3)、甲提起行政诉讼,下列选项关于本案被告的说法错误的有( )。
【正确答案】
A、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行政诉讼的被告。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了其在行政处理程序中没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补充证据。所以选项A说法错误。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原告只起诉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复议机关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追加被告。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另一机关列为共同被告。本案中复议机关作出了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决定,A县公安局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本案复议机关是A县政府或市公安局。所以选项B、C、D说法错误,选项E说法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