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2010年3月10日,甲建筑设备生产企业与乙施工单位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4月22日交付设备。但甲建筑设备生产企业将乙施工单位订购的价值50万元的某设备错发给了丙施工单位,几天后,甲索回该设备并交付给乙,乙因丙曾使用过该设备造成部分磨损而要求甲减少价款3万元。下列关于本案中债的性质的表述,错误的有______。
A、
甲错发设备给丙属于无因管理之债
B、
丙向甲返还设备属于不当得利之债
C、
乙向甲支付设备款属于合同之债
D、
甲向乙少收3万元货款属于侵权之债
E、
丙擅自使用该设备对乙应承担侵权之债
【正确答案】
A、D、E
【答案解析】
甲错发设备给丙,丙应予返还,甲丙之间构成不当得利之债,A项错误。甲向乙少收3万元货款属于合同之债,D项错误。丙擅自使用该设备,应当对设备的物权人承担侵权责任,E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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