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推理
孟伟、孟英、孟杰三兄弟为继承父亲孟继业所遗留下的一栋房屋和家具发生纠纷,于是诉至人民法院。县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孟伟继承房屋的1/2,孟英和孟杰各继承房屋的1/4,家具三个人平分。孟英和孟杰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后,维持了原审法院关于家具分割的判决,而将房屋部分改判为:孟伟、孟英、孟杰各继承房屋的1/3。一个月后,死者孟继业的侄儿孟强从东北出差回来,听说此事后,便向县人民法院出示了孟继业的书面遗嘱:“因侄儿孟强对我尽了赡养义务,我死后,他应与我的三个儿子孟伟、孟英、孟杰同样分得一份遗产。”经查实,孟继业的遗嘱属实。县法院院长根据孟强的请求,向本案审判委员会提出再审的请求,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此
案重新进行了审理。
问题:
1.县法院院长的行为是否合法?
2.县法院再审后的判决是否有效?
3.本案应由哪个法院按怎样的程序进行再审?
【正确答案】1.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57条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须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该案的终审是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是上诉审法院作出的,作为其下级法院的县人民法院是无权变更上级人民法院的判决的,因此,县人民法院院长将本案提交本案法院的审判委员会讨论再审问题是没有法律根据的。
2.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7条及第184条的规定,下级人民法院无权变更其上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因此,本案只能由第二审人民法院再审,县人民法院无权再审,故县人民法院再审的所作判决不合法。
3.本案应由第二审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