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系上市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除特别说明外,甲公司采用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3个月以内账龄的应收款项计提坏账准备的比率为0;根据税法规定,按应收款项余额5%计提的坏账准备允许在税前抵扣,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甲公司按实现的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甲公司20×6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于20×7年3月20日完成,在此之前发生的20×6年度纳税调整事项,均可进行纳税调整。甲公司20×6年度财务报告于20×7年3月31日经董事会批准对外报出。20×7年1月1日~3月31日,甲公司发生如下交易或事项:(1)3月25日,甲公司收到戊公司退回的20×6年12月8日从其购入的一批商品,以及原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该批商品的销售价格为1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17万元,销售成本为95万元。该批商品的货款尚未结清。(2)2月28日,甲公司收到丙公司通知,丙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无法按期偿还债务,被法院依法宣告破产,所欠甲公司货款250万元(含增值税额)全部不能偿还。甲公司在编制20×6年度财务报告时已被告知丙公司资金周转困难无法按期偿还债务,因而按应收丙公司货款余额的50%计提坏账准备。关于上述两个事项,应提取盈余公积数额( )万元。
解析:应提取盈余公积数额[(-100+95)+(-125+31.25)]×10%=-9.875(万元)。 事项(1)会计分录: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 贷:应收账款 117 借:库存商品 95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95 事项(2)会计分录如下: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25 贷:坏账准备 125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31.25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1.25 二者合并编制“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结转“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的调整会计分录,以及“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与“盈余公积”之间的调整会计分录如下: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98.75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98.75 借:盈余公积——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9.875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9.8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