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天华公司是一家美食城,一方面提供餐饮服务;另一方面设立了对外销售货物的营业厅,销售一些外购的有机蔬菜,并办理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2013年8月发生以下业务:
(1)从蔬菜批发企业购进有机蔬菜,支付货款合计58500元;另支付运费2000元,取得运输企业出具的合规的运费发票;
借:库存商品 5186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640
贷:银行存款 60500
(2)取得餐饮费1200万元,销售有机食品300万元;
(3)为了发展业务、联系顾客,公司办公区外购了一批计算机,同时为公司的整体业务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记载进项税额34万。公司会计人员认为,该批计算机同时用于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劳务,应该用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计算如下: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34×1200÷(1200+300)=27.2(万元)
问答题 企业对业务(1)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如不正确,编制相应调整分录。
【正确答案】业务(1)的处理不正确,2013年批发蔬菜可以免增值税,从题目来看也没有取得专用发票,支付的价款中不包括增值税,所以不用考虑增值税进项税。同时,购入免税产品,其运费的进项税也不得抵扣。 调整分录如下: 借:库存商品 864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640
【答案解析】
问答题 公司取得的餐饮费和有机蔬菜销售收入应该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正确答案】提供餐饮服务属于营业税的服务业,应该缴纳营业税;销售有机食品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应该缴纳增值税。
【答案解析】
问答题 公司财务人员的处理是否正确,公司购入计算机的进项税能否抵扣、如何抵扣?
【正确答案】公司财务人员的处理有误。公司购入计算机同时用于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其进项税可以正常抵扣。
【答案解析】
问答题 华山卷烟厂是一家卷烟的生产企业,2014年初,税务机关检查企业消费税的缴纳情况,发现企业存在下列问题: (1)2013年春节期间,公司将一批自产的卷烟发给职工作为年货,企业将该批卷烟从库存商品贷方转出,计入了职工福利费的借方;同年,企业将一批自产的不对外销售的白包卷烟用于企业业务招待,直接借方计入管理费用,贷方通过库存商品转出。 (2)2013年年底卷烟厂将委托加工收回的卷烟500箱,加价300元/箱直接销售给批发商,由于受托方已经代收代缴了消费税,华山卷烟厂就该项业务未申报缴纳消费税。 [要求] 针对上述两种情况,公司均未计算缴纳消费税。税务机关检查后,要求企业补交消费税。就此问题,企业很不理解,咨询注册税务师,企业是否应该缴纳消费税,如果需要纳税的话,应该如何计算税款。
【正确答案】(1)针对第一种情况,华山卷烟厂需缴纳消费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外,凡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企业的卷烟虽未直接销售,但是纳税人将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都要计算缴纳消费税。纳税人将自产卷烟用于职工福利的话,需要按一般对外销售的平均价格计算缴纳消费税;而将白包卷烟用于业务招待,需要按卷烟的最高税率56%计算纳税,由于往往不存在同类销售价格,所以需要组价。 (2)针对第二种情况,华山卷烟厂需缴纳消费税。纳税人将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直接销售,不再缴纳消费税,必须是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才能作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