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A、B、C三人签订合同,商定共同投资设立一家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其中,A以技术成果出资,作价20万元;B以厂房和机器设备出资,作价15万元;C以现金16万元出资。后C因资金紧张实际出资10万元。经A和B同意,C以劳务折抵6万元出资。(浙大2008年研) 问: (1)该C承诺出资16万元,实际出资10万元,应承担什么责任? (2)C以劳务出资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3)以非货币形式向公司出资,应办理什么手续?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1)C应承担以下责任: ①出资补足责任。根据《公司法》第28条的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本案中,C应当补足剩余的6万元。 ②对其他股东的违约责任。根据《公司法》第28条的规定,出资不足的股东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C应当向A和B承担违约责任。 (2)C以劳务出资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劳务出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出资形式。 (3)根据《公司法》第28条的规定,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同时,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必须履行出资财产的评估、权利移转和验资等手续。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