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周某与王某约定:若王某的电动车被盗,则周某赠送王某一辆新车。一天王某停车后来锁好,致使电动车被盗。王某遂向周某索要新车,周某则表示王某的车辆丢失纯属王某自己的责任,因而拒绝其要求。以下说法错误的是:______
  • A.周某与王某之间的赠与合同从未生效
  • B.周某与王某之间的赠与合同有效
  • C.周某无须将新车送给王某
  • D.周某应当将新车送给王某
 
【正确答案】 A、D
【答案解析】 根据《合同法》第45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因此当王某自行车被盗时,赠与合同生效。故选项A当选、B不当选。
   《合同法》第186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第188条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因此,周某可以撤销赠与,而且王某无权要求交付。故选项C不当选、D当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