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某县人民法院收到该县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的曹某(男,15岁)放火一案。经审查人民检察院移送的起诉书及所有案卷,决定于3月7日公开审理此案。于是,人民法院在3月1日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曹某,并告之可以委托辩护人,曹某当即表示谁也不请。3月5日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分别通知了检察院和诉讼参与人。3月6日,在法院门口的布告栏里贴出关于公开开庭审理曹某放火案的公告。3月7日,法院公开审理此案,没有律师出庭辩护,但曹某自己为自己进行了辩护,法庭作判决时也充分考虑了曹某的意见。问:本案在程序上有哪些错误?
【正确答案】(1) 人民检察院将案卷全部移送法院,是错误的。《刑事诉讼法》第15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理。”也就是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不能将案卷全部移送人民法院,因而人民检察院的这种作法是错误的。
(2) 人民法院决定公开审理此案,是错误的。《刑事诉讼法》第152条规定:“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本案被告人年仅15周岁,尚不足16岁,因而对于此案的审理不应该公开进行。
(3) 在本案中,人民法院将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是在开庭前的第二日,其他通知方面工作也均是在开庭前的最后一天做的,这些作法都是错误的。《刑事诉讼法》第151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进行下列工作:……(二) 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前十日送达被告人。对于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的,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或者在必要的时候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三) 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3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四) 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将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五) 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本案中,人民法院进行这些工作的时间显然过迟,是违反法定程序的。
(4) 本案中人民法院没有为被告人指定律师作为辩护人,是错误的。《最高法关于刑诉的解释》中规定,开庭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这属于强制性规范,是人民法院必须遵守的义务,因而不管曹某是否为自己进行了辩护,也不管辩护的是否充分,人民法院都应当为曹某指定辩护人。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