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甲、乙、丙、丁以合伙企业形式开了一家餐馆。就该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下列表述正确的是______
 
【正确答案】 A、B、D
【答案解析】[考点] 合伙事务的执行 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如果合伙协议未约定,则甲、乙、丙、丁四人均享有对外签约权,故A项正确。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因此甲、乙、丙、丁四人可决定任命丙为该企业的对外签约权人,故B项正确。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不享有合伙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以企业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并不是一律无效的,故C项错误。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据此可知,既然都可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经营管理人,那么让不享有合伙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担任经营管理人就更没有问题了,故D项正确。因此,本题正确答案是AB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