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1998年9月,新加坡天诚公司与上海佳意公司签订购买10吨茶叶的合同,交货条件是CIF新加坡每吨3万新元,付款方式为托收方式D/P付款。9月23百,佳意公司与红星航运公司签订了运输合同,并与上海市某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投保了价值为合同总金额的平安险。1998年10月3日,该批货物出港后,在10月4日下午3点时遭受突然风暴袭击。运输货轮船舱进水,几乎沉没,船上的货物大部分落进大海;后经有关方面的援助,该货轮幸免于难,但所运货物几乎全部报废。天诚公司获悉该批货物灭失的消息,拒向代收行付款。佳意公司多次索要货款未果,遂于1998年12月7日根据仲裁条款向中国经济贸易委员会上海分会提请仲裁。
问:本案新加坡天诚公司是否应承担付款义务?
【正确答案】CIF术语风险如何转移。
天诚公司应承担付款义务。本案涉及国际贸易术语中的CIF术语。CIF术语是国际贸易中用得最广泛的术语之一。CIF即成本、保险费加运费,系指卖方必须支付成本费和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所需的运费,还必须办理货物在运输途中应由买方承担的货物灭失或损坏风险的海运保险,由卖方订立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本术语只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
本案中,根据CIF贸易术语,佳意公司在上海港口将茶叶装运交付到船上,就已完成了交货义务。自该批货物越过船舷时止,其灭失,损坏的风险已转移到买方,该批货物由于遭风暴袭击而报废,天诚公司应向保险公司索赔,不能以此为由拒付货款。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