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某烟厂2004年6月委托某烟丝加工厂生产烟丝,支付材料费和加工费分别为10000元和4000元,并支付了烟丝加工厂按规定计算的消费税税款。另外烟厂还外购已税烟丝价值为34000元(含增值税)。收回加工的烟丝后,连同购入烟丝一起加工为乙类卷烟并全部销售,取得收入68000元,并收取包装物价款800元,押金1200元。
   要求:请计算该烟厂销售卷烟的应纳消费税税额(烟丝和乙类卷烟的消费税税率分别为30/%和40/%)。
【正确答案】(1)委托加工烟丝的组成计税价格=(10000+4000)÷(1-30/%)=20000(元)。
   (2) 委托加工烟丝的消费税税额=20000×30/%6000(元)。
    (3)外购烟丝已纳消费税税额=34000÷(1+17/%)×30/%=8717.95(元)。
    (4)销售卷烟应纳消费税税额=(680009+800+1200)×40/%-6000-8717.95=13282.05(元)。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