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我某贸易有限公司向国外某客商出口货物一批,合同规定的装运期为6月,D/P支付方式付款,合同订立后,我方及时装运出口,并收集好一整套结汇单据,开出以买方为付款人的60天远期汇票委托银行托收货款。单据寄抵代收行后,付款人办理承兑手续时,货物已到达了目的港,且行情看好,但付款期限未到。为及时提货销售取得资金周转,买方经代收行同意,向代收银行出具信托收据借取货运单据提前提货。不巧,在销售的过程中,因保管不善导致货物被火焚毁,付款人又遇其他债务困难而倒闭,无力付款。请问:在这种情况下,责任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正确答案】代收行应赔偿出口商的损失。理由是:出口商与进口商之间的合同约定的是以远期付款交单方式结算贸易货款。若严格按付款交单的要求,则代收行只能在进口商支付了货款后,才能将单据交给进口商提货。但在本案中,代收行未经出口商的同意,就允许进口商以信托收据方式借取提单提货销售。对此,代收行就应承担对货物的责任。在出现题目所说明的情况时,代收行只能自己承担向出口商赔偿的责任。附带提请注意:国际商会在其第522号出版物《托收统一规则》第七条a款中十分明确地指出:“附有商业单据必须在付款时交出的托收指示,不应包括远期付款的汇票。”可见,国际商会不赞成远期付款交单的托收方式。本案例就是一个例子。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