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甲公司拟向乙公司订购一批办公设备,授权本单位员工李某携带一张记载有本单位签章、出票日为2003年5月9日、票面金额为18万元的转账支票(同城使用)前往采购。5月10日,李代表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价值18万元的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于合同签订当日以支票方式一次付款;乙公司应当在6月10日前向甲公司交货。李某在向乙公司交付支票时,声明该支票未记载收款人,由乙公司自己填写。
乙公司在收到该支票后,未在该支票收款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而是直接在该栏目内将收款人填写为丙公司,于5月12日将该支票交给丙公司,由丙公司存入其开立账户的丁银行,以便利用丙公司的银行账户提取现金。为此,丙公司将按照支票金额的5/%提取管理费。
5月15日,丁银行通知丙公司,其存入的上述支票的款项已于5月14日到账,但却不能支取使用,主要原因是:该支票记载有在甲公司收到乙公司交付的货物之次日,持票人才能支取使用该资金。乙公司于6月8日向甲公司交货,丙公司第二天得以分批从其账户中支取现金并交付乙公司。
问题:
【正确答案】该支票有效。根据票据法规定:支票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同意,可以补记。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乙公司利用丙公司账户存取款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属于违法出借银行账户。其承担的责任是: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处以发生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并没收出租账户的非法所得。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丁银行通知丙公司不能支取到账资金的理由不成立。根据票据法有关规定,承兑人必须无条件向持票人付款。该支票记载有甲公司收到乙公司的货物之次日,持票人才能支取使用该资金的事项,属于非法定记载事项,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丁银行不能以此为理由拖延付款。丁银行承担的责任是:对持票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按压单金额每日万分之五赔偿);由人民银行给予罚款(按压单金额每日万分之七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