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请简释下列文字的含义,并运用中国法制史知识进行分析
问答题
《大明律》:“凡律自颁降日为始,若犯在已前者,并依新律拟断。”其注云:“此书言犯罪在先,颁律后事发,并依新定律条拟断,益尊王之制,不得复用旧律也。”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1)这段文字反映了明朝在刑法适用上的法律溯及既往和从新原则。
(2)这段文字的基本含义是,凡是法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如果犯罪行为在法律颁布之前发生,新的法律颁布之后,案件就应当依照新的法律条款来定罪量刑,而不能适用旧律来进行处断。这种处断的目的就是要遵照先代留下的遗制。
(3)这段文字表明,汉唐以来,在刑法适用的原则上一直强调从轻原则,尤其唐律规定了采取从旧从轻的原则。而明朝为之一变,在适用原则上确采取从重从新原则,即法律采取溯及既往的处断原则。这主要与朱元璋推行“重典治吏”和“刑乱国用重典”的立法指导思想有关。推行法律溯及既往和从新原则有利于明朝强化国家机器,而改变以往从旧原则为从新原则,也引起了明朝法律适用的重大变化。
(4)明朝采取法律溯及既往和从新原则,在惩贪与官吏渎职,防止臣下结党营私与内外交接等问题上具有一定的意义。但采用从新原则容易导致滥施刑威,加剧社会矛盾的激化。
(5)明朝在刑法适用原则上采取法律溯及既往和从重从新原则,从而导致明朝法律适用的变化,表明专制主义在封建社会晚期的恶性发展。
问答题
《明史·刑法志二》:“若亭疑谳决,而囚有番异,则改调隔别衙门问拟。二次番异不服,则具奏,会九卿鞫之,谓之圆审。至三四讯不服,而后请旨决焉。”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1)这段文字反映了明朝的九卿圆审(九卿会审)制度。
(2)这段文字的基本含义是,如果案件已经审理完毕,而犯人仍然翻异不服的案件,则应当改由其他司法机关重新审理。如果第二次仍然翻异不服的,就应当具拟奏报皇帝,由皇帝命令三法司,会同吏、户、礼、兵、工五部尚书和通政使司等九卿会审,称为“圆审”。如果三次或者四次审理仍然不服,则奏请皇帝裁决。
(3)九卿圆审,是指明朝对于特别重大的案件,或者经过反复审判而人犯仍然翻异不服的案件,由九卿官员会同审理的会审制度。明朝的九卿圆审制度是慎刑思想在司法领域的反映,该会审制度有利于皇帝对司法活动进行控制和监督,有利于避免或者纠正冤假错案,因此被统治者作为实行“仁政”的招牌。
(4)然而,在专制主义的封建社会晚期,九卿会审制度不能从根本上避免冤假错案,特别在明朝,由于宦官专权、厂卫干预司法,九卿会审往往流于形式。
问答题
《明史·英宗纪》:“自天顺三年为始,每年霜降后,但有该决重囚,著三法司奏请会官人等,从实审录,庶不冤枉,永为实例。”
《明史·刑法志二》:“天顺三年令每岁霜降后,三法司同公、侯、伯会审重囚,谓之朝审。历朝遂遵行之。”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1)这两段文字反映了明朝的朝审制度。
(2)这两段文字的基本含义是,明英宗天顺三年(公元1459年)下令:每年霜降后,大理寺、刑部、都察院三法司会同参与会审的其他官员,翔实审理案件,以防冤假错案的发生,并永远成为定制。
明英宗天顺三年下令:每年霜降后,三法司会同公、侯、伯等会审官员审理大案重囚,称之为朝审。英宗以后的各代都遵行该制度。
(3)明朝对于涉及大案重囚的案件,实行由三法司会同公、侯、伯等官员共同审理,该会审制度称为朝审。明朝的朝审制度是慎刑思想在司法领域的反映,该会审制度有利于皇帝对司法活动进行控制和监督,有利于避免或者纠正冤假错案,因此被统治者作为实行“仁政”的招牌。
(4)但在专制主义的封建社会晚期,朝审制度不能从根本上避免冤假错案,特别在明朝,由于宦官专权、厂卫干预司法,朝审往往流于形式。朝审的实质是君主专制主义中央集权极度强化在司法审判方面的反映。
问答题
《明史·刑法志二》:“成化十七年,命司礼太监一员会同三法司上官,于大理寺审录,谓之大审。南京则命内守备行之。自此定例,每五年辄大审。”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1)这段文字反映的是明朝的大审。
(2)这段文字的基本含义是,明宪宗成化十七年(公元1481年),命令一名司礼太监会同大理寺、刑部、都察院长官,在大理寺审录囚犯,称之为大审。在南京,则命令内守备官员施行。从此以后,大审成为定制,每五年举行一次。
(3)大审是一种定期由皇帝委派太监会同三法司官员录囚的制度,开始于明英宗正统年间,到明宪宗时成为定制。大审是明朝独有的会审制度。
(4)大审和其他会审制度一样,都属于慎刑思想在司法领域的反映,大审的实行也有利于皇帝控制司法。
(5)由于大审参与的官员较多,不可避免地造成多方干预司法的现象。此外,宦官参与会审,以至于家奴横行,肆意妄为,其最终结果导致司法腐败,冤假错案层出不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