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甲与乙签订买卖合同,按照合同的约定,甲应在5月5日前向乙交付100吨纯净水,乙应在5月5日前向甲支付价款。甲未履行交付义务,即要求乙向其支付价款,乙可以基于(  )而拒绝履行。
   A.先履行抗辩权
   B.先诉抗辩权
   C.同时履行抗辩权
   D.不安抗辩权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甲、乙双方的义务均没有确定的履行期,仅要求在5月5目前履行,因此,双方的义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在这种情况下,甲未履行交付义务,即要求乙向其支付价款,乙有权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