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鲜花公司是一家服装设计公司。2015年1月初,公司监事会直接召集召开了股东会,决议并购一家小型服装企业。2015年2月,公司股东会决议:股东必须将一定比例的股份转让给与本公司交易相关的企业。对于这两次会议,以下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
无
【正确答案】
A、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公司法》第22条。选项A错误,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故第一次股东会决议可撤销,股东提起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选项CD错误,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故第二次股东会决议无效,股东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