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甲公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8年8月发生的与增值税有关的经济业务如下:(1)购入用于建造某住宅小区的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155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248万元,款项以银行存款支付。当日该批材料已被该工程全部领用。(2)销售商铺取得收入为9502.5万元。该商铺于2015年12月1日建造完成,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3)销售自行开发的商品房取得收入13200万元。该商品房于2016年6月1日开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开工日为2016年6月1日),于2018年6月完工。甲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为44000万元(已取得省级财政部门监制的财政票据),面积为200000平方米,当月销售商品房面积为10000平方米,该商品房的总建筑面积为500000平方米。该商品房的成本为8300万元,项目累计预缴增值税360万元。(4)销售自用的办公楼取得收入15750万元。该办公楼系甲公司于2015年4月自建的,入账价值为5000万元,已经计提折旧750万元,不考虑净残值。甲公司选择按简易计税方式纳税。(5)以银行存款支付工程进度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80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800万元。其他相关资料:上述收入均为含税收入,当月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于当月申报抵扣,不考虑其他因素。要求:(1)编制上述业务的会计分录。(2)编制月末结转增值税及次月缴纳增值税相关的会计分录。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1)会计分录为:

①借:原材155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48 

  贷:银行存款1798

借:开发成本1550 

  贷:原材料1550

②借:银行存款9502.5 

  贷:主营业务收入9050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452.5

③借:银行存款132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2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200[13200/(1+10%)×10%]

借:主营业务成本822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80[44000/(1+10%)×10%×10000/500000] 

  贷:开发产品8300

④借:固定资产清理4250  

累计折旧750 

  贷:固定资产5000

借:银行存款15750 

  贷:固定资产清理15000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750

借:固定资产清理10750 

  贷:资产处置损益10750

⑤借:开发成本8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800 

  贷:银行存款8800

(2)月末结转增值税当期进项税额合计=248+800=1048(万元)

当期销项税额合计=1200(万元

当期简易计税合计=452.5+750=1202.5(万元)

当期销项税额抵减合计=80(万元)。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360 

  贷: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36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72(1200-1048-80)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72

次月缴纳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1202.5 

  贷:银行存款1202.5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72 

  贷:银行存款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