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陈庚是上海金辉公司销售经理,任职期间办理了金辉公司与天津三木公司之间的供销与加工等多方面的业务。2008年3月,陈庚辞职后在天津开办了六顺公司,由于六顺公司的办公房内存有金辉公司一批设备,金辉公司认为往来运输耽误时间,于是请陈庚帮其销售该批设备。2009年4月1日,陈庚对三木公司讲有一批设备委托三木公司以其名义销售,销售价格确定为58万元人民币,三木公司表示同意。陈庚遂将设备发送给三木公司。陈庚以金辉公司的名义与三木公司签订的是什么合同?______
  • A.买卖合同
  • B.委托合同
  • C.行纪合同
  • D.居间合同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陈庚以金辉公司的名义与三木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委托合同,不是行纪合同。需注意隐名代理和行纪合同,都是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和第三人签订合同,也就是说除非受托人告知,第三人是不知道委托人的。《合同法》第403条规定,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可以选择向委托人或者受托人要求履行义务,而在行纪合同中,行纪人是自己向第三人承担所有的法律后果。此外隐名代理的代理人主体不限,可以是商组织,也可以是自然人,而行纪合同中行纪人只能是有资质的商组织。由于本题三木公司并没有告知是否具有行纪资质,因此陈庚与三木公司之间只能成立委托合同关系。故B项选择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