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北林公司是某小区业主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关于业主与北林公司的权利义务,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北林公司公开作出的服务承诺及制定的服务细则,不是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
B.业主甲将房屋租给他人使用,约定由承租人交纳物业费,北林公司有权请求业主甲对该物业费的交纳承担连带责,壬
C.业主乙拖欠半年物业服务费,北林公司要求业主委员会支付欠款,业主委员会无权拒绝
D.业主丙出国进修两年返家,北林公司要求其补交两年的物业管理费,丙有权以两年未接受物业服务为由予以拒绝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解析] 物业服务合同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最新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物业服务纠纷解释》)的有关规定,属于对新增法条的考查。
首先,选项A错误。根据《物业服务纠纷解释》第3条第2款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公开作出的服务承诺及制定的服务细则,应当认定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可知,北林公司公开作出的服务承诺及制定的服务细则,应当属于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
其次,选项B是正确的。根据《物业服务纠纷解释》第7条的规定:“业主与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可知,即使业主甲与承租人约定由承租人交纳物业费,北林公司也有权请求业主甲与承租人对该物业费的交纳承担连带责任。
再次,选项C是错误的。根据《物业服务纠纷解释》第8条第2款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委员会提出物业费主张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拖欠物业费的业主另行主张权利。”可知,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的,北林公司只能向业主乙主张权利,而无权要求业主委员会支付欠款,业主委员会有权拒绝北林公司的要求。
最后,选项D是错误的。根据《物业服务纠纷解释》第6条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知,北林公司按约提供物业服务的,业主丙无权以两年未接受物业服务为由予以拒绝支付物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