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评论我国关于公示催告程序中票据转让行为效力的规定。
【正确答案】《民事诉讼法》规定,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也就是说,在公示催告期间,票据持有人无论是合法持有还是非法持有,都不得将票据权利转让与他人,否则无效。有学者认为,公示催告程序中的止付通知或命令,仅对支付人发生效力,而无禁止票据转让的效力。票据转让行为的效力,应当由《票据法》来规定。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这一规定意味着公示催告程序之止付通知,其效力不仅及于支付人,而且及于不特定的第三人,这对于该第三人来说是不公平的。票据权利体现的是票据上的权利,是一种证券权利,是请求支付金钱的请求权,它的转让与一般债权转让有所不同。只要持有票据就能享有并行使票据权利,合法取得票据的人也就取得票据权利。票据权利转让只要按法定手续把票据转让给受让人,转让行为即为有效,而不需要经过或者通知支付人。此外,在票据被偷或者遗失的情况下,转让票据人是不享有票据权利的人,对票据权利无权进行处分,但受让的第三人并不一定知道这一事实。如果作为受让人的第三人知道转让人无权处分仍然受让票据权利,即为恶意第三人,转让行为无效;如果第三人不知道转让人无权处分而受让票据权利,则为善意第三人,善意第三人取得票据权利后,无论是该票据的失主,还是出票人或支付人,都不能以票据被盗或遗失为由来对抗善意第三人。因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仅变更了《票据法》上的固有原则,而且事实上也难以执行。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