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某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3年12月增值税纳税资料:“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账户期初无余额,期末为贷方余额11000元。年终结账后,次年1月25日税务机关对其检查时,发现有如下两笔业务的会计处理如下:
(1)12月3日,将自产货物一批用于捐赠,成本价80000元,无同类产品售价,该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为10%。企业已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
80000
贷:库存商品
80000
(2)12月24日,为基建工程购入材料35100元,企业已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在建工程
3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5100
贷:银行存款
35100
针对上述问题,经核实,企业是故意不作其他有关账务处理的,请回答:
问答题
业务一和业务二的调整会计处理;
【正确答案】业务1和业务2的调整会计处理:
①企业以自产产品对外捐赠,应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额,无同类产品售价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销项税额=80000×(1+10%)×17%=14960(元)。据此,应调账如下: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4960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14960
②企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据此,应调账如下:
借:在建工程 5100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5100
【答案解析】
问答题
该企业上述行为属于哪种违法行为?应给予何种税收处罚?并作会计处理。
【正确答案】企业对外捐赠未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外购工程材料进项税额未转出,导致在当月少纳税,属于偷税行为。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确定企业偷税数额:
偷税数额=14960+5100=20060(元)
确定应补交税额:当期应补税额20060元进行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20060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0060
补交税款入库时: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0060
贷:银行存款 20060
【答案解析】
问答题
企业将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用于直接销售和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在计算消费税时有何区别?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正确答案】(1)如委托方将委托加工产品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的,不得扣税。应将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随同应支付的加工费一并计入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成本,借“委托加工物资”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2)委托方将委托加工产品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允许按照生产领用数量扣除已纳消费税,应将受托方代扣代缴的消费税记入“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的借方,最终应税消费品销售时,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于缴纳消费税时,根据“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的贷方余额,借“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答案解析】
问答题
某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月销售自产高尔夫球时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包装物押金5850元,合同约定6个月内归还包装物,到期后仍未收回,消费税适用税率10%。如何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正确答案】收取包装物押金时:
借:银行存款 5850
贷:其他应付款 5850
包装物逾期时:
借:其他应付款 5850
贷:其他业务收入 5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50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5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500
[提示] 根据新会计准则的规定,对于企业由于其他业务收入发生的应交的流转税金及附加,也在“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中核算。
【答案解析】
问答题
某卷烟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烟丝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100万元,增值税款17万元。购入时未确定直接对外销售还是用于生产卷烟。后将50%投入生产卷烟,50%对外销售,取得价税合计销售款项共计70.2万元。请做相关会计处理。
【正确答案】购入时,因未确定用途,所以,不能直接计入“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的借方。
借:原材料 1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00
贷:银行存款 1170000
生产领用50%时:
借:生产成本 350000(500000-1000000×30%×50%)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150000(1000000×30%×50%)
贷:原材料 500000
50%对外销售时:
借:银行存款 702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6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2000
借:其他业务成本 500000
贷:原材料 500000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