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定项选择题 齐某在北京市海淀区的某栋住宅楼2楼拥有住房一套。为了能够顺利出租,齐某与朝阳区的通达装修公司签订房屋装修合同,由通达公司负责对房屋进行全面的装修。在装修过程中,通达公司的工作人员贺某不慎将窗户上的玻璃撞破,其中的一块碎玻璃掉下来,将从住宅楼下经过的赵小姐的脸严重划伤。赵小姐被送到医院紧急治疗后,马上委托律师与户主齐某以及通达公司的工作人员进行交涉,但是因双方分歧较大,未取得任何结果。赵小姐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则下列关于双方当事人证明责任的说法正确的是:______
  • A.赵小姐应当对自己所受的损失举证证明
  • B.通达装修公司在举证不能的情况下,应承担诉讼法上的不利后果
  • C.通达装修公司否认侵权事实的,应当负责举证
  • D.本案属于证明责任倒置的情形,赵小姐无须承担证明责任
 
【正确答案】 A、B、C
【答案解析】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5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属于证明责任倒置的情形,但是,证明责任倒置并非是由当事人承担的证明责任全部加以倒置,而是根据具体情况对某些事实的证明责任予以倒置;关于损害事实的证明,就没有倒置,仍然由权利人即受害人加以证明,故A项正确,D项错误,赵小组应当承担自己受损害事实的证明责任。根据《民诉证据规定》第2条的规定,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故B项正确。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对赵小姐提出的侵权事实,通达装修公司否认的,应由通达装修公司负责举证,C项正确。因此,ABC项为入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