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B
【答案解析】理由:《证券法》第28条规定: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的,发行人应当同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证券承销业务采取代销或者包销方式。《证券法》第29条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发行人有权依法自主选择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公司不得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证券承销业务。《证券法》第32条规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承销团应当由主承销和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证券法》第33条规定:证券的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证券法》第34条规定:股票发行采取溢价发行的,其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协商确定。D项的说法是1998年《证券法》的规定。所以答案应是A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