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2007年2月10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购买乙公司生产的1000台A型微波炉的合同,约定由乙公司3月10日前办理托运手续,货到付款。乙公司如期办理了托运手续,但装货时多装了50台B型微波炉。
甲公司于3月13日与丙公司签订合同,将处于运输途中的前述合同项下1000台A型微波炉转卖给丙公司,约定货物质量检验期为货到后10天内。3月15日,上述货物在运输途中突遇山洪爆发,致使 100台A型微波炉受损报废。3月20日货到丙公司。4月15日丙公司以部分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拒付货款,并要求退货。
顾客张三从丙公司处购买一台B型微波炉,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微波炉发生爆炸,致张三右臂受伤,花去医药费1200元。
问题:
【正确答案】不应当。因为合同约定货到付款,货物尚未到,甲公司据《合同法》第67条享有先履行抗辩权。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属于甲公司。因为交付已经完成,根据《合同法》第133条,标的物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由丙公司承担。因为根据《合同法》第144条,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在途的标的物的意外灭失风险自合同成立时由买受人承担。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乙公司有权请求丙公司返还。因为根据《民法通则》第92条其已经构成不当得利。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不能。因为合同约定了质量检验期,丙公司未在此期间提出异议,根据《合同法》第158条,视为质量符合要求。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张三可向丙公司索赔,也可以向乙公司索赔。因为对于产品缺陷造成的人身损害,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3条,消费者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或者生产者要求赔偿。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