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推理的基本原则
①法律推理要发现和扩充权利。法律明示的权利是不完全的,除了既有权利之外,还有其他将有、应有的权利。法律推理要以保护公民权利为目的,善于发现法律精神和法律原则中肯定会包容的权利。
②在私法领域,法律推理要实行自由推定 法不禁止即自由。在公民权利的领域,凡是法律没有禁止的,就是允许的;只要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就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活动。
③法律推理要体现保护社会弱者的原则。依据权利推理的原则和方法,在立法中,国家或者是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或者在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基本法律中列出一些条文,对社会弱者实行特殊的权利保护;在法律适用中,如在行政诉讼案件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等,以有效保护弱者(行政相对人)的合法利益。④法律推理应当采取无罪推定。无罪推定是指被控犯罪的人在未被依法确定有罪之前,应当视为无罪的人。无罪推定是现代刑事诉讼关心人权的表现。
(2)法律推理的方法法律推理一般包括两种类型,即形式推理和实质推理。
①形式推理又称分析推理,是指运用演绎推理或归纳推理决定桑件的方法。演绎推理是从一般到个别的推理,主要表现为三段论推理,即法院有可以适用的法律规则或原则(大前提),通过审理确定的、可以归入该规则或原则的案件事实(小前提),由此法院可以得出判决(结论)。演绎推理的关键在于“明确大小前提,并在二者之间建立恰当的关系”。归纳推理是从个别到一般的推理,即法院从一系列先前的法院判决或法律规范中归纳出可以适用于当前桑件的规则或原则,在此基础上运用演绎法作出判决。形式推理是常见的法律推理,但形式推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a.作为法律推理的大前提和小前提是明确的;
b.无论是大前提之间还是小前提之间,抑或大前提和小前提之间,均没有矛盾的命题;
c.法律体系完备,没有空缺。但实际情况却表明,法律不可能是完备无缺的。法官经常遇到没有现成法律规定或可以归纳出规则来调整的新奇粟件,或者遇到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矛盾的法律规定来调整的棘手粟件。在这两种粟件中,形式推理便无法满足要求,这就需要进行实质推理。
②实质推理又称辩证推理,是指侧重对法律规范或案件事实的实质内容进行价值评价或者在相互冲突的命题之间进行选择的推理。实质推理主要适用于以下四种情况:
a.法律规定本身意义模糊;
b.存在法律漏洞;
c.同一位阶的法律之间出现抵触;
d.某些法律规定明显落后于社会发展,出现“合理与合法”的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