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2002年,原告蒋韬以被告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为被告向成都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原告认为,被告在其发布的招工广告中,将报考以及招录对象资格限定为“男性身高168公分、女性身高155公分以上”,侵犯了其权利。因此原告请求法院确认被告行为违法,责令被告公开更正含有身高歧视内容的招录启示。
问题:试从法与平等的关系角度评析该案。
【正确答案】(1) 该案实际涉及如何理解法律与平等的关系问题。毋庸置疑,各国宪法基本都承认法律对平等的保护作用。然而,如何理解平等?平等与合理差别是何关系?则是理解法律与平等关系最核心的问题。
(2) 日本学者三浦隆认为,所谓平等是指在利益方面或无利益方面都没有差别,但并非绝对平等,而是禁止根据通常认为不合理的理由进行区别对待。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从宪法作为根本法的地位来看,这种平等应该是法律适用上的平等以及立法上的平等。鉴于题中材料主要涉及立法平等,故仅就此论之。
(3) 所谓立法上的平等,是指国家立法内容本身,必须体现和贯彻平等对待的原则,如无正当理由与合理依据,不得进行区别对待。我国宪法确立了法律平等原则,同时也指出了合理的差别。具体而言包括:第一,基于特定国家职位的要求产生的合理差别;第二,基于生理自然差异而产生的合理差别;第三,根据民族、性别等原因产生的合理差别;第四,根据特定职业需要对任职资格采取的合理限制。我国学者张千帆认为,区别的合理性取决于区别的目的及其和目的之间的关联程度,而不能为了区别而区别。
(4) 本案中,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根据身高而给与区别对待,不是一种合理差别。原因在于,国家招录公务员所设置的职位任职条件和身高之间并不具有合理性的理由,所进行的区别的目的不具有合理性。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