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推理 格力空调政府采购案例
   2008年9月28日至10月29日,广州市番禺中心医院空调安装采购项目公开进行了招标。其中,集中采购机构为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评审方法为综合评标法,评审标准有三,即技术、商务、价格,其各占总分的45/%、15/%、40/%。
   2008年11月4日,经评标委员会按上述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对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格力被推荐为第一候选成交供应商。
   2008年11月5日,格力按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及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文件中的商务文件原件供采购人核对。
   2008年11月10日,采购人广州市番禺中心医院向广州市采购中心发函,并抄送番禺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称格力的投标设备技术实质上不能满足招标文件打星的条款。
   2008年11月18日,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对采购结果进行复审,并将复审结果提交采购人确认。
   2008年11月21日,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根据复审结果发布中标通知,确定广东省石油化工建设集团公司为中标供应商,中标金额为2151.1887万元,这个价格高出格力的报价440多万元。
   2008年11月24日,格力向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提出质疑。2008年11月27日,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作出答复。
   2008年12月22日,因对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格力向番禺区财政局提出投诉。
   2009年1月22日,依据2008年11月18日复审结果,番禺区财政局作出不支持格力投诉请求的投诉处理决定(番财采[2009]1号)。
   2009年4月22日,格力就番财采[2009]1号投诉处理决定向广州市财政局提起行政复议。广州市财政局认为,2008年11月18日复审结果违法,仅以复审结果推翻开标当日评审结果有失公正,据此作出撤销番禺区财政局作出的番财采[2009]1号投诉处理决定,并责令番禺区财政局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2009年6月9日,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重新抽取专家专门就格力投标文件评审,并作格力投标文件未响应招标文件的评审结论。
   2009年6月16日,根据2009年6月9日专家评审结果,番禺区财政局作出驳回格力投诉(番财采[2009]9号)。
   2009年7月22日格力就番财采[2009]9号投诉处理决定,仍向广州市财政局提起行政复议。
   2009年9月28日,广州市财政局作出复议决定,并于2009年9月29日送达给格力。
   鉴于广州市财政局改变了番禺区财政局所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2009年10月12日,格力被迫无奈与广州市财政局对簿公堂。本案已于2009年11月2日在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在质疑、投诉、行政复议过程中,广州市番禺中心医院空调已由广东省石油化工建设集团公司安装完毕。
   结合案例,请回答以下问题,并说明理由:
   该政府采购案中,三次评审活动的法律效力如何?谁是项目的合法中标人?
【正确答案】此次格力政府采购案历经三次评审活动,分别为2008年11月4日的评审、2008年11月18日的复审、2009年6月9日的第三次评审。这三次评审活动是否合法,直接关系到谁才是番禺区中心医院空调安装采购项目的中标人的问题,即格力与广东省石油化工建设集团公司谁才是该项目合法中标人。因此,有必要对这三次评审的效力进行探讨。
   (1)第一次评审的效力。根据《招标投标法》关于开标评标中标的规定,招标应由依法组建的评审专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对所有有效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推荐中标候选人。就格力政府采购案而言,2008年11月4日项目开标当日,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规定的综合评分法,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了评审,并最后推荐格力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由于第一次评委的组建及评审方法均合法且合乎招标文件规定,因此,第一次评审即2008年11月4日的评审结果显然合法有效。
   (2)第二次评审即复审的效力。第二次评审的评标委员会仍为原评标委员会。但第二次评审的启动,却并非开标评审程序。而是在开标评审结束且已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后,由番禺区财政局指定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原评审专家进行评审。就这样,在没有任何新证据的情况下,同一评标委员会开标当日推荐格力为第一中标候选人,而在半个月之后的复审中,却作出格力未实质响应投标文件的规定,前后结果大相径庭。
   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评标应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而原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人后,投标文件也不再处于保密状态,其已然丧失了再次评审的前提条件。退一步,即使原评标委员会仍要评审,但因其已具有利害关系,也无法绕开回避问题。
   所以,第二次评审违法。对此,即使是广州市财政局作出的穗财法[2009]48号行政复议决定,也不得不认定评标委员会与项目具有利害关系,所作复审违法。
   (3)第三次评审的效力。第三次评审的启动,缘于采购人不满意第一次评审结果,而复审的效力又被广州市财政局以有失公正为由推翻。而广州市采购中心已按违法复审结果发布了报价高于格力440多万元的广东省石油化工建设集团公司为中标人。因此,为了推翻第一次评审结果,同时又为了使违法中标结果具有合法性,番禺区财政局又另行抽取专家重新组成评审委员会,专门对格力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但第三次评审与第二次评审一样,其违法性也是显而易见:①第三次评审同样不具备评审的前提条件,即开标评审后,投标文件,包括格力的投标文件已经不具有保密状态。②第三次评审只针对格力一家进行评审,客观上造成对格力的歧视,从而严重违反政府采购之公平、公正原则。
   综上,三次评审中,显然只有第一次评审合法有效,而后两次评审本身不符合评审的保密要求。因此,广东省石油化工建设集团公司据此中标并与采购人签订合同违法,格力是合法的中标人。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