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律师甲、乙、丙、丁四人成立了一特殊的普通合伙性质的律师事务所,4人的出资比例为3:3:2:2,律师甲在代理诉讼中由于重大过失造成事务所40万元债务,对于这40万元债务,下列哪些项判断是错误的?______
A.四人按照3:3:2:2的出资比例承担有限责任
B.全部由律师甲承担责任
C.四人承担连带无限责任
D.律师甲承担无限责任,乙、丙、丁按照出资比例承担有限责任
A
B
C
D
【正确答案】
A、B、C
【答案解析】
《合伙企业法》第57条第1款规定:“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因此D项的说法正确,A、B、C项均不正确。本题为选非项,故答案为A、B、C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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