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刘歌(男)与王萍(女)通过自由恋爱于1989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尚好,生有一女取名刘小莉,现年10周岁。自2002年夏天起,刘歌与女同事奸情败露,夫妻关系开始紧张,刘歌还为此受到本单位的批评教育与处分。同年12月,男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女方离婚,女方顾及女儿年幼,且双方婚姻基础较好,希望丈夫能回心转意,故而坚决不同意离婚。据此,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但此后双方关系并未改善,经常争吵不休。自2002年4月起,男方住到其舅父处,不再回家,每月工资也不再交给妻子,女方靠自己的收入维持母女两人的生活。2005年5月,刘歌再次向法院起诉,坚持要求离婚。而王萍提出,夫妻关系恶化是由于男方单位女同事的勾引所造成的,只要排除外来干扰,双方有和好之可能,因此仍不同意离婚。经法院多次调解,双方仍各执己见。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王萍目前所住房屋系男方在婚前由本单位所分之公房,并一直由他承租。刘歌提出:离婚后女方应搬出该房迁至其父母家居住,由他本人回家继续租赁居住;女儿刘小莉由他抚养。王萍不同意刘歌提出的两项主张,坚决要求与女儿共同生活。对上述问题,双方无法达成协议。在夫妻分居期间,男方曾向他人借债3万元,资助他的胞弟出国自费留学;女方向其亲友借债1万元,用于女儿生病住院费用,以上经查属实。试就本案情节,依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正确答案】法院可以判决准予双方离婚。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双方离婚后,女儿刘小莉应由女方抚养为宜,因为女儿随母亲生活时间较长,且母亲为无过错方,随其生活对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长有利。但刘小莉已满10周岁,所以双方离婚后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时,还应考虑刘小莉本人的意见。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男方所欠债务为其个人债务,因为他未经女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扶养义务的胞弟而借债,故应由其本人偿还。女方所欠为夫妻共同债务,因为女方为履行抚养女儿义务而借债,故应由双方以共同财产偿还。如该项财产不足以清偿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