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B、D
【答案解析】[考点] 混合担保的责任承担
[解析] 根据《物权法》第176条规定,在当事人没有对债权人行使权利的顺序与份额作出约定时,在混合担保中,若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提供抵押或质押,债权人应先就债务人提供的物保行使担保物权,提供担保的第三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既有人保又有物保的混合担保中,无债务人自己提供的物保时,丙、丁的地位是平等的,乙既有权请求丙对100万元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也有权请求丁对100万元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故A正确。
根据《物权法》第194条第2款规定,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改变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乙放弃对丙的质权,丁在丙应当承担的责任份额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因无约定,此时丙、丁的内部份额均等,因此,丁仅对50万元承担责任。故B正确。
混合担保中,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应如何追偿,《物权法》第176条回避了这个问题。但是根据《担保法解释》第38条以及民法理论,第三人的追偿权没有顺序限制,既可以全额向债务人追偿,也可径行按照内部的份额比例向提供担保的第三人追偿。故C错误D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