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中国青岛甲公司签订了向韩国首尔乙公司出口一批运动鞋的合同,甲公司委托中远公司运输该批货物,首尔公司持正本提单在目的港没有提取到货物,下列选项正确的是______
  • A.甲乙两公司之间的该买卖合同可以接受《2010年贸易术语解释通则》CIF青岛的贸易术语
  • B.如中远公司无单放货,其对于由此造成的损失,应承担限额赔偿的责任
  • C.如中远公司签发了记名提单,后应甲公司要求而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乙公司以中远公司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为由提起诉讼的,中远公司可以免责
  • D.如乙公司以中远公司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为由提起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自乙公司知道或理应知道自己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考点] 无单放货、国际贸易术语 [解析] 根据《2010年贸易术语解释通则》,CIF术语中的运费由卖方承担,其后面跟的是目的港而不是装运港,因此A选项错误。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规定:承运人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承担民事责任的,不适用《海商法》第56条关于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因此如果无单放货,承运人须全额赔偿而非限额赔偿,B选项错误。前述《规定》第9条的规定:承运人按照记名提单托运人的要求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持有记名提单的收货人要求承运人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C选项正确。根据第14条规定:正本提单持有人以承运人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为由提起的诉讼,适用《海商法》第257条的规定,时效期间为一年,自承运人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因此D选项错误。 D选项有可能被误判,应注意根据前述《规定》,无单放货情况下,诉讼时效的期间为一年,自承运人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而不是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权利受侵害时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