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经某市政府批准,房地产开发公司A与市土地管理局签订了甲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中规定:“甲地用于开发住宅,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在办理相关手续并缴纳2000万元土地出让金后,A公司取得甲地的《土地使用权证》。此后A公司因故未对甲地进行开发,而将其使用权以30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房地产开发公司B。
(1)市土地管理局为此对A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没收A公司所得1000万元。A公司对市土地管理局的行政处罚不服,向市土地管理局的上级行政主管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撤销市土地管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请问:市土地管理局对A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是否合理?
(2)如果A公司收到B公司对土地使用权转让金后迟迟未配合B公司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B公司遂以A公司与其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是将未开发的甲地转让给他的,违反了国家法律规定为由提起诉讼,主张该土地转让合同应为无效合同。如果你是本案的法官,应该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1)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同时,第65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因此市土地管理局对A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是合理的。
(2)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规定,A公司与B公司订立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是无效合同。这样的规定是为了解决房地产转让中突出存在的“炒地皮”投机牟利的现象,维护市场秩序。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