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后乙和甲闹掰,乙找到甲要回那送出去的20万元,甲十分气愤,直接将乙赶出自家大门。之后乙发短信给甲。威胁说如果不归还20万元的话,就去举报,让甲的仕途就此结束。甲本来就对仕途产生反感,于是拿着这么多年“积攒”的财物跑路。乙看甲跑路了,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20万元也就不了了之。(事实二)
甲逃到朋友丙处,和丙说自己休年假专门来看看他,顺便住上几天,丙愉快答应。在丙家住着的某日,丙收拾屋子无意中发现甲的皮箱中有巨款,心生疑惑便暗中观察,通过偷听甲打电话确认其是犯罪潜逃,但是仍然对甲热心招待。一晚,丙提前将安眠药放入甲所吃的饭菜中,待其熟睡后,将其皮箱巨款中的2万元现金偷偷取走。次日,甲向丙告别离开。(事实三)
甲带着这么多钱跑路心有余悸,于是在经过某市的时候,找到自己的表弟丁,告知情况后,将剩余现金交由丁保管,并约定甲需要用钱之时,丁及时打钱给甲。丁看表哥也实属不易,就答应下来。后来丁做生意失败,便偷偷使用了保管中的5万元,事后和甲说是被小偷偷走的。(事实四)
甲在亡命天涯的日子中,化名张三,为了生计,甲购买一辆货车拉货(载重量15吨)。甲为了节约成本,把车进行了一定改装,每次拉货都是40吨以上,这样甲的收入就明显增加不少。某日,甲同样拉货40吨经过某路段,被执勤交警拦下,经认定甲的行为属于严重超载行为。在对甲进行处理的时候,交警发现甲是逃犯,并交由公安机关处理。(事实五)
【问题】1.事实一中,甲、乙的行为应做如何评价?为什么?
2.事实二中乙的行为怎么评价?为什么?
3.事实三中丙的行为怎么评价?为什么?
4.事实四中丁的行为怎么评价?请说出两种观点。
5.事实五中甲的超载行为怎么评价?为什么?2.乙构成敲诈勒索罪,属于未遂。即使甲的钱属于受贿所得(非法所得),但是这种非法占有的状态只有通过正常的司法程序才能改变,其他人对该笔财物不能偷、抢、骗、夺、诈,如果实施以上行为,直接按照相关犯罪定罪。乙属于敲诈勒索该笔财物,因此构成敲诈勒索罪,只不过并没有获取财物,成立未遂形态。
3.丙成立窝藏罪和抢劫罪,数罪并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行为,属于窝藏行为。丙虽然一开始并不知道甲是犯罪的人,但是知道后,仍然让甲继续在自己家中居住,此时能认定其具有窝藏的故意,成立窝藏罪。之后丙通过麻醉的方式让甲睡熟,然后转移其皮箱中的2万元现金,属于麻醉式抢劫,成立抢劫罪。
4.观点一:丁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丁明知是赃物仍然代为保管,具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犯罪故意,侵占行为也属于本罪的行为方式,所以只按照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即可。观点二:丁成立侵占罪。“合法持有他人财物”是侵占罪成立的前提,它既说明了持有行为的法律性质,也说明了持有的对象范畴。虽然丁代为保管的钱是赃物,该钱所有人不是甲,但仍是他人的财物,丁和真正的财物主人之间仍旧是保管关系,所以丁可以成立侵占罪。
5.甲的超载行为不成立刑事犯罪,仅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即可。有人认为甲的行为属于严重超载,但是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的规定,甲不成立严重超载、超速类型的危险驾驶罪。严重超载、超速类型的危险驾驶罪的成立前提是校车或者营运客车,并不包括拉货的货车,所以甲不成立危险驾驶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