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某人民法院受理了某甲诉某乙的损害赔偿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采用普通程序审理本案,并进行了审理前的各项准备工作。被告也按期提供了答辩,双方并进行了证据交换。但在开庭审理前一天,某甲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法院认为此时准许撤诉不利于纠纷的彻底解决,有滥诉嫌疑,遂裁定不予准许撤诉。开庭审理完毕后,法院已经作出裁判,但尚未宣判,此时某甲认为根据开庭审理的情况,自己必定败诉,遂再次提出撤诉申请。法院认为此时准许撤诉是对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也裁定不予准许,并作出驳回原告某甲诉讼请求的判决。
   请结合你的法律知识,联系某甲的两次撤诉申请和法院的两次驳回,分析我国民事诉讼制度。
【正确答案】我国民事诉讼中的撤诉是指法院在案件受理之后作出裁判之前,原告向法院表示撤回起诉或者上诉,要求法院对案件停止审理的行为。它是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的处分原则,当事人在法定范围内可以行使撤诉权。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撤诉必须合法,不得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因此当事人只能申请撤诉,是否准许,须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范围,因此法院在是否准许撤诉上享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并且没有相应的制约机制。
   本案中第一种情况,属于当事人自愿申请撤诉,并没有直接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允许某甲撤诉实际上构成审判权对诉权的无理干涉。第二种情况,由于法院已经作出裁判,因此已经过了撤诉期,原告某甲不能再行使撤诉权,法院的驳回裁定是合法的。
   我国民事诉讼中虽然确立了撤诉制度,但由于缺乏具体明确的规定,使当事人的撤诉权难以得到彻底完整的实现,依然保留着超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特征,法院可以不受限制地干涉当事人诉权的行使,这是民事诉讼法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