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被告人丁甲,男,43岁,农民;被告人丁乙,女,18岁,待业青年;丁丙,男,15岁,学生;姜某,男,19岁,无业。
2003年12月10日,丁丙、姜某在家饮酒时产生抢劫歹意,遂蒙面伪装后,一起持猎枪闯人某公司经理张某家,对张某进行威胁,从张身上搜得仅有的50元钱。二犯仍不满足,随即以匕首撬开室内组合柜,将柜中人民币1万元以及一些贵重物品洗劫一空。作案后二犯携带钱物逃至丁丙家,家中只有丁丙之姐姐丁乙。姜某当着丁乙的面将所抢得的钱物放在床上说:“这是我们抢来的。”并提出把现金先藏在丁家。被告人丁乙不同意,提议放在丁丙奶奶家藏匿。被告人丁乙返回家后,即将此事告知其父被告人丁甲。次日,公安人员根据线索到丁家调查其子抢劫一案,丁甲谎称其子上班未归,并与丁乙一同竭力证明丁丙没有作案时间。其后,丁甲还指使丁乙将其子的衣服、皮鞋以及两张火车票送到奶奶家中,告知公安人员曾来家中调查一事。当丁丙得知自己已被公安机关列为怀疑对象时,即脱掉作案时穿的衣服、鞋交给丁乙,并换上丁乙带来的衣服和鞋,丁乙将丁丙作案时穿的衣服、鞋毁弃于屋后垃圾坑中。丁丙与姜某一起携赃款赃物乘坐火车潜逃。丁乙回家后便将二犯潜逃一事告知其父丁甲。丁甲即对丁乙说:“此事千万不要说出去,否则要犯杀头罪的。”丁乙点头同意照办。当公安机关传讯二被告人询问丁丙去向时,二被告人均隐瞒了二犯潜逃的事实和其他情节。不久案发,公安机关依法拘留了丁甲、丁乙。
[问题]
问答题 丁丙和姜某应当如何定罪量刑?
【正确答案】根据刑法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是抢劫罪。本案中被告人丁丙和姜某合谋,共同实施暴力行为并劫取他人财物,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成立抢劫罪的共同犯罪。 根据刑法的规定,入户抢劫、持枪抢劫和抢劫数额巨大是抢劫罪的加重构成的组成部分。所以本案中对被告人丁丙和姜某应当按照抢劫罪的加重构成处罚。同时,根据刑法的规定,未成年人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案中被告人丁丙犯罪时不满18周岁,所以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答案解析】
问答题 丁甲与丁乙构成何罪?
【正确答案】根据刑法的规定,窝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丁甲和丁乙明知被告人丁丙是犯罪人,还为其作没有犯罪的假证明,符合包庇罪的构成要件,成立包庇罪的共同犯罪。同时,被告人丁甲和丁乙明知被告人丁丙和姜某是犯罪人,还为其逃跑提供便利条件,符合窝藏罪的构成要件,成立窝藏罪的共同犯罪。
【答案解析】
问答题 如果丁甲是在被丁丙教唆后而为丁丙提供火车票帮助其逃跑的,对于丁丙的教唆行为又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如果丁甲是在被丁丙教唆后而为丁丙提供火车票帮助其逃跑的,丁丙也不是窝藏罪的教唆犯。因为我国刑法理论中通常认为,被窝藏、包庇的犯罪人教唆他人对自己予以窝藏、包庇时,不构成窝藏、包庇罪。这就如同自杀不是犯罪,教唆他人对自己实施杀害行为也不是犯罪一样。
【答案解析】
问答题 牟某,男,38岁。1999年7月因为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2004年3月牟某认识了在某保险公司工作的沙某。该保险公司中,国有资产占60%。沙某在该保险公司中负责理赔工作。牟某在和沙某商议后,由牟某购买一辆二手车,然后将该车在沙某工作的保险公司上保险。2004年4月牟某将购买的车开到一停车场,将该车烧毁,但是没有造成其他车辆的毁损。事后牟某通过沙某的理赔,获取保险金12万余元。 [问题] 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1)牟某和沙某构成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构成职务侵占罪。本案中,首先,根据有关的司法解释,刑法中的国有公司必须是国有资产占100%的公司,本案中沙某所在的保险公司,国有资产只占60%,不属于国有公司。其次,牟某和沙某经过共谋后,由牟某故意毁坏保险标的,然后利用沙某职务上的便利,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最后,保险诈骗罪作为诈骗罪的一种情形,要求被害人必须是基于被欺骗而交付财物,本案中牟某和沙某的行为貌似是保险诈骗,但是由于牟某和沙某相互勾结,沙某对于牟某的犯罪意图是明知的,不是由于被骗而理赔12万余元,不符合保险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2)牟某和沙某构成放火罪。根据刑法的规定,以放火的手段危害公共安全的,构成放火罪。本案中牟某和沙某共谋后,将车放在停车场烧毁,虽然烧毁的是自己的汽车,但是该行为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符合放火罪的构成要件。 (3)牟某和沙某构成的职务侵占罪和放火罪之间是牵连犯关系。牟某和沙某实施放火行为的目的是为了侵占保险公司的财物,两者之间是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关系,是牵连犯关系。结合本案的情节,职务侵占罪是重罪,故根据牵连犯的从一重处断原则,按照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4)牟某和沙某在职务侵占罪的共同犯罪中,双方相互配合,沙某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牟某在犯罪过程中积极主动,两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基本相当,可以不区分主从,都按照主犯量刑。 (5)牟某构成累犯。根据刑法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本案中,牟某因为故意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刑满释放后第3年又故意犯职务侵占罪,符合累犯的成立条件,在量刑时应当对牟某从重处罚。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