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根据《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2009年1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9号公布,2009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用作出资的股权应当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
具有下列情形的股权不得用作出资:
(一)股权公司的注册资本尚未缴足;
(二)已被设立质权;
(三)已被依法冻结;
(四)股权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
(五)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
《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已被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4号《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废止。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六条:“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以其持有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以下简称股权所在公司)股权出资。
以股权出资的,该股权应当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
具有下列情形的股权不得用作出资:
(一)已被设立质权;
(二)股权所在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
(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所在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
修订后的新规删除了原“股权公司的注册资本尚未缴足”和“已被依法冻结”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