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定项选择题   甲、乙、丙、丁计划设立一家从事技术开发的长江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公司设立协议,甲以其持有的黄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的股权作为其出资。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将导致甲无法全面履行其出资义务的有______。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根据《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2009年1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9号公布,2009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用作出资的股权应当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
   具有下列情形的股权不得用作出资:
   (一)股权公司的注册资本尚未缴足;
   (二)已被设立质权;
   (三)已被依法冻结;
   (四)股权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
   (五)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
   《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已被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4号《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废止。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六条:“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以其持有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以下简称股权所在公司)股权出资。
   以股权出资的,该股权应当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
   具有下列情形的股权不得用作出资:
   (一)已被设立质权;
   (二)股权所在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
   (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所在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
   修订后的新规删除了原“股权公司的注册资本尚未缴足”和“已被依法冻结”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