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甲某原系某公安局预审员,在审理金某故意杀人案时,接受金某之父、甲某的老同学乙的请托,将金某的年龄由19岁改成17岁,又将起诉意见书中的“金某用砍刀连砍数刀”改成“金某被迫用砍刀自卫”等,尽力为金某开脱。办案期间,甲某接受金某家属现金、项链、钻戒等财物,折合人民币1万元。
问:甲某的行为如何定罪处罚?理由是什么?
【正确答案】甲某的行为应定性为受贿罪。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钱财为他人办事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其竭力为犯罪嫌疑人开脱的行为符合徇私枉法罪的构成特征;甲的受贿行为与徇私枉法罪之间存在牵连关系,之所以不数罪并罚,是因为《刑法》第399条第4款规定这种情况不并罚。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