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向乙借款5000元,并将自己的一台笔记本电脑出质给乙。乙在出质期间将电脑无偿借给丙使用。丁因丙欠钱不还,趁丙不注意时拿走电脑并向丙声称要以其抵债。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正确答案】 A、B、C
【答案解析】解析:《物权法》第34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甲作为所有权人,有权基于其所有权请求丁返还电脑,此即所有权人的原物返还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