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题  2000年8周岁的丙被甲乙夫妇收养。5年后,甲乙生一子丁。2016年丙得知甲乙夫妇非自己的亲生父母后,对甲乙逐渐疏远。2018年甲乙夫妇相继瘫瘓,其收入勉强还能自持,但无力抚养正在上学的丁。丙的生父母也因年迈,生活陷入困境。此时丙经商多年,收入较多。现丁要求丙抚养,丙的生父母也要求丙赡养。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问答题 丙对生父母是否有赡养义务?
【正确答案】丙对生父母无赡养义务。我国《收养法》第23条第2款指出,养子女与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故而丙不再对生父母有赡养义务。
【答案解析】
问答题 丙对丁是否有抚养义务?
【正确答案】丙对丁有抚养义务。我国《收养法》第23条第1款后半段指出:“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故而养女子与养父母的子女间,有兄弟姐妹间的权利和义务。我国《婚姻法》第29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所以,丙对丁有抚养义务。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