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董事会,以下哪种说法是错误的?______
  • A.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董事会人数不得少于3人
  • B.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为4年,经合营者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 C.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经1/3以上的董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董事会
  • D.董事会的会议应该有超过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能举行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31条规定:“董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董事名额的分配由合营各方参照出资比例协商确定。董事的任期为4年,经合营各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第32条规定:“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长不能召集时,由董事长委托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经1/3以上董事提议,可以由董事长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会会议应当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故本题ABC项表述正确。D项表述不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