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何谓复权制度?试述其立法例及事由。
【正确答案】复权制度,是指通过法定程序,将破产人或者准破产人因破产宣告所受到的破产法上以及破产法之外的有关破产人的公、私权利限制或者资格限制除去,从而恢复其固有权利的制度。复权是与失权相对应的制度,无“失”就无所谓“复”。破产法上的失权,亦称人格贬损.是指破产人因破产宣告所受到的破产法上以及破产法之外的关于破产人的公、私权利限制或者资格限制。受破产宣告的人,可能存在经营水平、管理能力、经济信用等的不足,破产人还有可能实施了破产犯罪行为。所以为了防止破产人再给社会公益、交易安全、善良风俗造成不利影响,法律上有必要限制破产人的部分权利或资格。早期破产法实行的是有罪破产主义,破产程序终结后,破产人还要受到严厉的人身惩罚或人格侮辱。当时,破产人被当作犯罪人看待,对其权利或资格的限制被作为一种惩戒手段。因此,早期和中期的破产法中不存在复权制度。到了近代,破产法理念发生了变化,即从破产有罪向破产无罪、从惩戒主义向非惩戒主义、从不免责主义向免责主义转变,复权制度才最终确立。
   综观各国(地区)破产法的规定,关于复权制度有三种立法例:一为当然复权主义,二为许可复权主义,三为混合主义。
   当然复权主义是指破产程序终结后,只要破产人具备法定免责条件,自动解除因破产宣告而带来的公、私法上的限制,而不必向法院申请许可。学者认为,英美法上的复权为当然复权主义。参考各国的立法,破产人当然复权的事由主要有:(1)免责许可的确立。免责是使破产人再生的制度,为了达到此目的,法律使免责与复权结合起来,以破产免责为基础,破产人有免责就有复权。如果免责取消,复权也将被取消。(2)强制和解协议或破产废止协议的认可。破产人与债权人达成上述协议,经法院裁定许可后,复权的效力自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之时起发生。(3)法定期限的经过。如果破产人没有通过上述两种方式取得复权的效力,那么,过长地限制破产人的权利或资格与现代破产法鼓励破产人再生的精神相悖。因此,各国大多规定,破产人可以因单纯的时间因素而取得复权利益。各国对这一时间规定得不同,如日本破产法规定为10年,我国《公司法》分不同情况规定厂3年和5年,等等。
   许可复权主义是指在破产程序终结后,用清偿或其他合法的方式免除了对破产债权人的全部债务后,就其复权向法院申请并经法院许可的制度。我国台湾地区“破产法”为许可复权制度。根据我国台湾地区“破产法”第150条的规定,复权的事由有:(1)破产人以清偿或者其他方法解免其全部债务。才能向法院提出申请;(2)破产人不能依前项规定解免其全部债务,但未犯罪者,得于破产程序终结3年后或者于调协履行后,向法院提出申请。
   混合复权制度为当然复权与许可复权的混合,即破产法中既有当然复权的规定,也有许可复权的规定。日本破产法在第366条之21第1款规定了4种当然复权的事由,然后又在第367条规定了许可复权的条件。
   我国破产法是否应当规定复权制度?由于复权制度旨在恢复自然人因破产而在公、私法上受到限制的权利资格,故复权制度仅对于破产的自然人才有法律上的意义。2004年6月的破产法草案拓宽了适用范围,包括企业法人、合伙企业及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出资人、其他依法设立的营利性组织,这样复权的主体就具备了。同时。草案第149条第2款及第151条第2款规定了失权制度,加上保护人权的需要,我国破产法上规定复权制度是必要的。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