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白酒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5年7月发生以下业务:
    (1)向某烟酒专卖店销售粮食白酒20吨,开具普通发票,取得含税收入2000000元,另收取品牌使用费500000元,包装物租金200000元。
    (2)提供100000元的原材料委托乙企业加工散装药酒1000公斤,收回时向乙企业支付不含增值税的加工费10000元,乙企业无同类产品售价。
    (3)委托加工收回后将其中900公斤散装药酒继续加工成瓶装药酒1800瓶,以每瓶不含税售价100元的价格通过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完毕;将剩余100公斤散装药酒作为福利分给职工,同类药酒的不含税销售价为每公斤150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无需计算具体的金额。
问答题   简述本月甲企业向专卖店销售白酒应如何缴纳消费税。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销售白酒采用复合计税方法纳税,品牌使用费和包装物租金均作为价外费用,要和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含税销售收入合并,换算为不合税金额后并入销售额中征税。
问答题   简述乙企业如何计算代收代缴消费税。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由于受托方乙企业无同类产品售价,所以应采用组成计税价格的方法确定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的计税依据。
问答题   简述本月甲企业销售瓶装药酒应如何缴纳消费税。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委托加工收回的酒类产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其委托加工环节已经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不得抵扣。本月甲企业销售瓶装药酒直接按非独立核算门市部的不含税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问答题   简述本月甲企业分给职工散装药酒应如何缴纳消费税。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甲企业分给职工散装药酒,由于同类药酒的售价高于委托加工收回时已经由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的组价,所以该业务应该补缴消费税。应按同类药酒不含税销售价格计算应纳的消费税,同时该部分药酒委托加工环节已经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可以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