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某外贸公司向德国出口一批芝麻,合同规定水分最高为15/%,杂质不超过3/%。成交前,我方曾向对方寄过样品,签约后我方又电告对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货到德国后,买方出具了货物品质比样品低7/%的检验证明,并要求赔偿2000马克。我方拒绝赔偿,并指出:这批货是经过挑选的。因为是农产品,不可能做到与样品完全一致,但不至于比样品低7/%。但由于我方留存的样品遗失,对自己的申述无法说清楚,最后只好赔付了一笔品质差价款而结案。
   请分析:我方在交易中哪里出问题了?为什么?
【正确答案】(1) 根据国际贸易有关法律规定:“凡是既凭样品又凭规格达成的交易,卖方所交货物必须既与样品一致,又要符合规格的要求。否则,买方有权拒收货物,并可提出索赔要求。”
   (2) 本案例中,合同规定水分最高15/%,杂质不超过3/%,从合同规定看,在这笔进出口交易中,双方以商品的规格作为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并以此作为交检商品的依据,属凭规格买卖,只要交货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我方即为履约。但是,成交前我方向对方寄送样品时未声明是参考样品,签约后又电告对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这个电报可以理解为:交货与样品相似是.合同中品质规格条款的补充。因此,从整个交易过程来判断,这笔交易不是仅仅凭规格买卖,而是既凭规格又凭样品的买卖。
   (3) 当按样品确定商品品质时,无论合同规定品质与样品相符或相似,通常都应允许买方有合理机会对所交货物品质与样品进行比较,并有向卖方提出异议索赔的权利,如果比较结果证明品质相差较大,卖方要负交货品质不符样品的责任。此外,我方自己留存的复样已遗失,不能拿出证物证明自己的货物与样品相差不至于低7/%,从法律上来说是无效的。
   (4) 由此可见,我方很难以该笔交易并非凭样品买卖为由而不予理赔。我方的失误就在于在已经签约的情况下,却又去电确认交货与样品相似,这样做,把一般凭规格的买卖,变成了既凭规格又凭样品的买卖,使自己多承担了责任。因此,如果交易货物的品质在不是凭样品买卖的情况下,在寄送样品给对方参考时和签约后电告对方时均应明确“参考样品”或“仅供参考”。另外一个失误是没有妥善保存复样,没有办法通过我方的商检机构对复样进行重新检验,从而无法分清责任,因此造成被动。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