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本题涉及两方面问题,首先是甲乙之间服用避孕药的约定是否应当由民法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成立应当注意民法介入社会生活的限度。甲乙之间有关服用避孕药的约定属于当事人最为隐私的个人自由的领域,法律不能过度的介入。这一事实只是社会生活之事实,不属于民法调整的法律事实范围。因此,甲不能以乙违反约定未服用避孕药为由提起反诉。同时,该合意的达成也不能成立民法上调整的合同关系。故A、C错误,B正确。其二,关于亲子关系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第2条规定了在亲子关系确认诉讼中,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分配。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2条第2款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证明的,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进行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由此可知,在乙提出丙与甲之间存在亲子关系时,甲除了进行亲子鉴定外还可以举出相反证据以证明其与丙之间并不存在亲子关系。故D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