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A市甲公司和B市乙公司签订一份农机购销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甲公司以意思表示不真实为由,请求A市甲公司所在地的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确认合同无效。区工商局经审查确认合同无效。乙公司不服,向A市工商局申请复议。A市工商局决定维持原确认,驳回申请。乙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后,被告提出如下答辩: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确认和处理无效合同的暂行规定》,上一级工商局对合同的认定为终局认定。因此,市工商局的确认是《行政诉讼法》第10条规定的终局决定,法院不应受理。之后,被告一直未出庭。 请回答下列问题: (1)本案被告是谁?乙公司应向何地何级法院起诉? (2)被告的答辩理由是否成立? (3)国家工商管理局的《暂行规定》对本案是否适用? (4)被告未出庭。法院应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1)本案的被告是A市所在地的区工商局。由该区工商局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于经复议的行政案件,如果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应以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由该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被告的答辩理由不成立。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法规为根据,参照规章。而国家工商管理局的《暂行规定》是部门规章,法院不能以之为根据。另外,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中,明确了只有法律和法规才能规定终局决定。排除了规章的这一权力。所以,被告的答辩不成立。 (3)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据法律法规,对规章进行附带审查,如果发现规章符合法律的规定,则可以参照适用规章;如果发现规章同法律抵触,则不适用。本案中,《关于确认和处理无效合同的暂行规定》与《行政诉讼法》相抵触,所以法院不予适用。 (4)人民法院经两次合法传唤,如果被告仍不出庭,法院可以依法继续审理并缺席判决。
【答案解析】